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簡字第930號
原 告 謝樹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茂根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七日內具狀補正被告謝茂根於國外之住所或居所。
理由
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
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現在
國外,本院無從依國內地址送達訴訟文書,爰定期間命原告補正
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
書記官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