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調字第212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徐娟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志權 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同段第1313建號
(即門牌號碼為台北市○○區○○街○○○巷○弄○號5樓)
之土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上述地號、建號顯示全
名(若有身分證字號亦應顯示)之異動索引資料。
二、依上述謄本及異動索引,調取欲聲請調解之相對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已記載正確姓名(不能僅以**表示)、地址之聲請調解狀繕
本或影本(依相對人人數提出同樣數目之繕本或影本,每份
並均需含證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藍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