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小補字第116號
原 告 吳俊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子文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
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