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5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5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550號原告 李婉渝 被告 黃萬庭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1222),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222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被告黃萬庭無罪,然原告李婉渝已具狀表示若被告受無罪或不受理諭知,聲請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麗瑛
法官蔡宗儒法官劉承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美萍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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