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66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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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6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6603號債權人大城椰城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鄭昆鴻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坤霖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龍宇環管機電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坤霖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㈡提出債權人社區發電機之電線遭不詳人士竊盜329公尺造成損失256,724元之釋明資料(如:警局報案單影本)及損失256,724元之計算式。㈢補正鄭昆鴻現大城椰城管理委員會為主任委員之證明文件(如最新之縣市政府備查函或最新之選任主任委員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㈣依機電維護合約第13條之約定,設備由貴會管理;第16條約定,龍宇環管機電有限公司負有檢查及維護義務。請說明電線遭竊與該公司之契約義務有何關聯。】,此項裁定已於111年12月27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