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6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16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195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68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靖雯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9100號),及追加起訴(111年度偵緝字第955、956號、111年度偵字第3358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3月15日上午10時30分,於本院刑事第15法庭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曹錫泓
法官陳韋仁法官江健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偵光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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