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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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中交簡附民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104號原告 徐雷鐸 送達代收人 蕭翊豪 被告 王秀美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中交簡字第206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高增泓
法官林忠澤法官林雷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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