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5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5775號債權人 范治浩 即 范國峰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邱楚元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伍佰 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3日裁定命於五日內補正裁判費伍佰元,該裁定於111年12月19日寄存送達新北市警察局永和分局得和派出所,於同年12月29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