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DOANBASOAT(中文名:段伯查,越南籍)
(現在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南投收容所收容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0號、111年度毒偵字第3572號、第38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無法析離之吸食器貳組及殘渣袋壹包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DOANBASOAT(中文名:段伯查)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1年12月12日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572號、第389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吸食器2組及殘渣袋1包(臺中地檢署111年度保管字第5151號編號1、6),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又查獲之第
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依本院111年度毒聲字第112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1年12月12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572號、第389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訛;該案扣得之吸食器2組及殘渣袋1包,經鑑驗均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偵查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10月21日草療鑑字第1111000167號鑑驗書、臺中地檢署111年度保管字第5151號扣押物品清單附卷可稽,是以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廖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