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2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2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257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連聖華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60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韋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晏齊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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