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117號原告 李銘星 被告 程錦豪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0年度金訴字第119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陳玉聰法官簡志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