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6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6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66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貳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罪嫌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與執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規定,於民國94年11月19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2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9日
鳳山刑事第2庭
審判長法官邱明弘
法官廖建瑜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2月9日
書記官呂怜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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