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5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5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51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度執聲沒字第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4萬元,提出現金具保在案,茲因該被告已經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應將具保人所繳之保證金沒入,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被告乙○○經聲請人依其住居所先後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再經聲請人依具保人甲○○住所發函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惟具保人仍未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回證、拘票回證、民國94年12月19雄檢 博崇 94執字第8931號字第89892號函等在卷可按,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揚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2月10日
書記官于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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