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1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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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172號上訴人即原告甲○○○
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94年度訴字第117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另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依法定程式表明上訴理由,與關於上訴理由之事實及證據,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及補正上開法定程式,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9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李代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2月9日
書記官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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