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上易字第17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七七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
甲○○右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一七0號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三六七三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水木
法官趙文淵法官洪慶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金卿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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