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9年度監宣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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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9年監宣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等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監宣字第153號聲請人 劉惠雲 應受監護宣告之人 劉李謹 原住高雄市○○區○○路○巷○○○號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甲○○已於民國109年2月28日死亡,依前開規定,本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至聲請人雖於甲○○死亡後具狀撤回本件聲請,然此係於本案程序終結之法定事由發生後始為撤回之請求,自不生任何效力,附此敘明。
二、依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家事第三庭法官饒佩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書記官曾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