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71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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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7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易字第71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瑀潔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緝字第15
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何瑀潔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訴字第377號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下同)500元、有期徒刑3月(共3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緩刑3年確定,嗣經同法院以102年度撤緩字第60號裁定撤銷緩刑;又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同法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1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3月、3月,嗣上訴至臺灣高等法院,經臺灣高等法院以
101年度上訴字第2521號判決駁回上訴,偽造文書部分經上訴至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上字第177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前開2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聲字第366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民國103年4月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仍不知警惕,明知自己無支付能力,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6年8月9日上午11時許,前往爭鮮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爭鮮公司)開設於新北市○○區○○○路○段○○○號3樓之「定食8」餐廳,故意隱瞞身無分文之事實,向店長 蔡建平 點用鹽烤鯖魚定食、豪華海景丼定食、黃金牡蠣各2份、一品綜合刺身2份、綜合天婦羅、綜合海鮮沙拉、揚出豆腐、十勝紅豆麻糬各1份(共計新臺幣1700元),致蔡建平陷於錯誤,誤認其有付款能力,而提供上開餐點予其食用並外帶。詎何瑀潔用餐完畢,隨即轉身離去,蔡建平始知受騙,並報警處理,而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何瑀潔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何瑀潔業於107年3月27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陳孟皇法官錢衍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亦芩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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