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8年度重家財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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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8年重家財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家財訴字第6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原告聲請調解,惟於民國108年11月26日調解不成立,業經本院依原告之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請求裁判。查本件原告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之家事訴訟事件,原告於108年10月30日民事陳報狀主張本件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55,918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814元,扣除原告聲請調解時已繳納之聲請費3,000元,尚應補繳75,8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家事第三庭法官饒佩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書記官曾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