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提字第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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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提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提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提字第19號聲請人即受提審人 何世文 上列聲請人即受提審人因殺人未遂案件聲請提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提審狀」所載。
二、按受聲請法院,於繫屬後24小時內,應向逮捕、拘禁之機關發提審票,並即通知該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但被逮捕、拘禁人已回復自由者,得以裁定駁回之,提審法第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即受提審人何世文向本院聲請提審前,業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於民國108年12月17日解送至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嗣經同署檢察官訊問後已無保釋放,而經釋放而回復自由,此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1紙、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解送人犯報告書影本1份在卷可稽。從而,聲請人既業已回復自由,本件自無提審之必要,依前揭規定,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四、依提審法第5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李貞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書記官洪王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