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21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2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221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立哲選任辯護人郭沛諭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毒偵字第25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5年4月19日執行完畢釋放,復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及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接續執行後,於107年11月9日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於108年3月21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已執行完畢。詎其仍未戒絕毒癮,竟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9年7月15日某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6樓605室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入玻璃球燒烤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9年7月15日,為警持搜索票至上開地點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並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之情形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3條有關施用毒品之「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等刑事處遇程序規定,於109年7月15日修正施行(108年12月17日修正、109年1月15日公布),且依該次修正新增之同法第35條之1第1款及第2款前段規定,於該次修正條文施行前犯同法第10條之罪(即施用毒品罪)之案件,於修正施行後,偵查中,由檢察官依修正後規定處理;審判中,由法院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修正後規定處理。是施用毒品罪者,不論係於修正前、後所犯,均應依修正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處理。復按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規定:「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後再犯第10條之罪者,適用前2項之規定。」,第23條第2項規定:「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則再犯(含3犯以上)施用毒品罪者,如距其最近一次犯該罪經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2項規定令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已逾3年,既非「3年內再犯」,即應適用同條第3項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規定,不因期間是否另犯該罪經起訴、判刑或執行而受影響(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826號裁定要旨及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260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經查:
(一)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係於109年9月10日繫屬本院而發生訴訟繫屬及訴訟關係,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9月10日中檢增調109偵21961字第1099093838號函上所蓋本院收狀日期戳印可稽,是本件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施行時,既尚未繫屬本院,依同法第35條之1第1款規定,自應由檢察官而非法院依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處理。
(二)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毒聲字第45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5年4月19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緝字第44、4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而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之時間,乃係109年7月15日某時許,距上揭被告最近一次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已逾3年,揆諸前開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定及判決意旨,不問被告在該期間內是否另犯施用毒品罪經起訴、判刑或執行,均應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規定。從而,檢察官逕行起訴被告涉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其起訴程序顯屬違背規定,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文一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劉麗瑛
法官廖弼妍法官蔡宗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柏名中華民國109年12月3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數量│所有人│├──┼────────────────┼──┼───┤│1│甲基安非他命(毛重2.44公克)│1包│甲○○│├──┼────────────────┼──┼───┤│2│吸食器│1組│甲○○│├──┼────────────────┼──┼───┤│3│Apple廠牌行動電話、金色│1支│甲○○│││IMEI:000000000000000號│││││(無SIM卡)│││├──┼────────────────┼──┼───┤│4│Apple廠牌行動電話│1支│甲○○│││(含SIM卡門號:0000000000號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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