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41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41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4194號債權人 黃照明 債務人台中空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淑芬 債務人江淑芬即 福野 精緻日本料理店
一、㈠債務人台中空廚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
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務人江淑芬即福野精緻日本料理店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
幣壹仟柒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支票之執票人,發票日後七日內,應為付款之提示。執票人不於第130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或不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票據法第130條第1款、第132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本件請求事項㈡部分,債權人依據票據關係聲請對發票人江淑芬即福野精緻日本料理店及背書人台中空廚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查,系爭支票6紙(票號TNA0000000、TNA0000000、TNA0000000、TNA0000000、TNA0000000、TNA0000000)發票日均不同,惟債權人遲至民國106年9月7日始為付款之提示,已逾首開法條之追索期間,對背書人喪失追索權,此有狀附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在卷可考。債權人對其請求給付票款,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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