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21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家欣選任辯護人羅淑菁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1959、21961、226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家欣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劉家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9年9月10日起執行羈押在案。惟被告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同年11月25日起借提執行另案刑期,有該署109年執維字第16439號執行指揮書影本1張在卷可參,則被告既已在監執行,堪認前開羈押原因業已消滅,爰自同年11月25日起撤銷羈押。又被告既經借提,自無撤銷羈押之釋放問題,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劉麗瑛
法官廖弼妍法官蔡宗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柏名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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