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6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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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6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六四О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滕治平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彭玟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