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駱威文 律師送達代收人乙○○被告曹悅訴訟代理人 楊盤江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四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王金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B書記官黃文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