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6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六三五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二一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零點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一一六九號),惟扣案之安非他命0點四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0點四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滕治平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彭玟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