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調字第271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遷讓房屋等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規定繳
納調解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經本院於94年4月20日裁
定命於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9日送達於聲請人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鍾 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十日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