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4年度士簡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士簡字第42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張文耀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之綜合約定書及信用卡消費契約提出本
件訴訟,因兩造間綜合約定書第四篇第18條及信用卡約定條
款第19條均合意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之管轄法院,
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該法院管轄。玆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馬正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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