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4年度鳳簡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鳳簡字第134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間請求債權糾紛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94年4月8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
定為新臺幣212,96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臺幣3,48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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