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鳳簡字第134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間請求債權糾紛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94年4月8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
定為新臺幣212,96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臺幣3,48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