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0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ОО八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宣告單獨沒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一一三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拾壹包( 毛重參 貳點壹玖公克、驗後淨重貳玖點肆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以: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台南縣警察局少年隊查扣晶體十一包,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三二.一九公克、驗後淨重二九.四九公克),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通知書一份在卷可稽,被告涉犯販賣毒品罪嫌,業經聲請人以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九五三號、九十年度他字第一八九九號簽結在案,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張桂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金霞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