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0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ОО二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處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前犯竊盜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月,並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四條宣告強制工作處分移送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執行此項處分已滿二年三月,經執行機關檢具悛悔事證,認為該處分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聲請免予執行,本院經核並無不合。
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何秀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靜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