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再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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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再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再字第一二號
再審聲請人永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張金玉 再審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六日本院九十年度促字第三三七九九號支付命令確定裁定提起再審聲請,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此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但再審之理由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民事訴訟法第五百條第一項、第二項定有明文。又確定之支付命令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惟支付命令不失為裁定之一種,如有本法所定再審理由,僅得對之聲請再審,不得提起再審之訴(最高法院六十八年臺上字二六八四號判例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五百條所為再審之訴應於判決確定、知悉或發生再審理由時起算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之規定,於聲請再審準用之,不因對於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或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而異其再審期間(最高法院七十四年臺聲字第二二一號裁定參照)。再按提起再審之訴,應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其未表明者無庸命其補正,最高法院六十年台抗字第五三八號判例可資參照;至當事人以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或第二款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之情形,對本院確定判決或裁定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應認此項理由於裁判送達時當事人即可知悉,故計算是否逾三十日之不變期間,應自裁判確定時起算,無同法第五百條第二項但書再審理由知悉在後之適用,此亦為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度第三次民事庭會議決定㈡所揭示者。次按所謂在前已有確定判決或和解、調解,必須相同當事人就同一法律關係而為同一請求,在前已有確定判決或和解、調解者,始足當之。若前後兩訴之當事人或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有所不同,既不受在前確定判決或和解、調解之拘束,自無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二款之適用。至所謂得使用該判決或和解、調解,即在前訴訟程序,雖知前此已確定判決或和解、調解,因事實上之障礙而不能利用,現始得利用者之謂,否則亦無上開同款之適用,最高法院六十五年臺上字第一五四二號、三十二年上字第一二四七號判例均足參佐。
二、本件再審原告主張略以,再審被告於兩造訂立之房屋買賣合約中,同意由再審原告成立臨時管理中心代為管理大樓,及預收管理費用,再審原告並無義務交還預收之管理費與再審被告,而是須與大廈管理委員會辦理移交,故再審被告提出支付命令之聲請實屬無理,本院竟准與核發,乃有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另本院尚有相關案件即本院高雄簡易庭九十年度雄小調字第一五九九號、第一六七八號案件,此乃有同一訴訟標的在前已有確定判決或和解、調解或得使用該判決或和解、調解者之再審理由等語。
三、經查,本件原確定支付命令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送達與再審原告,有本院九十年度促字第三三七九九號支付命令卷附送達證書可稽,即上開支付命令業於九十年六月十八日確定,詎再審原告延至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始提起再審聲請,已逾三十日之不變期間。雖再審原告曾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之第二十四日(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向本院聲明異議,惟經本院以該異議已逾法定二十日之不變期間而駁回確定。再審原告既以該支付命令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之情形,此乃於收受該支付命令時即可知悉,並無須待本院駁回其異議後而為知悉,其逾上開支付命令確定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始聲請再審,顯有未合。
四、又查本院高雄簡易庭九十年度雄小調字第一五九九號案件原告乃為訴外人 王欽洪 ,被告則為再審原告,惟該案並未成立調解,乃旋即改分為九十年度雄小字第一六一五號,並於同年九月十八日判決原告王欽洪勝訴,即再審原告應返還管理費與原告王欽洪,惟尚未確定;另本院高雄簡易庭九十年度雄小調字第一六七八號當事人則為原告 方子盈 ,被告亦為再審原告,該案則於同年八月二十一日因原告方子盈撤回而終結等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閱明確。而該九十年度雄小字第一六一五號案件與本件支付命令並非同一訴訟標的(當事人均不相同),且該案件甫於九十年九月十八日判決,尚未送達,亦未確定,並非再審原告於前支付命令程序中已知之確定判決;另九十年度雄小調字第一六七八號案則經撤回而終結,並未有和解或調解。此外,再審原告亦未陳明是否有再審之理由知悉在後之情形,或關於該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是以揆之首揭規定,其聲請再審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朱玲瑤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陳淑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