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328號原告 汪根欉
王萬珍 牛奕蒲 鄭延蕙 陳映珍 曾心筠 侯慶敏 劉怡君 陳長慶 邵黃珠林 信孝 曹敏峯 趙梓翔 許博淵 邱婷蘭 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日銓 律師複代理人 黃子建 律師訴訟代理人 朱祐慧 律師被告京富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麒瑞 被告 游象建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閔翔 律師
楊鈞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聲請人聲請退還溢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 陸佰 肆拾肆元准予退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提起清償債務等之訴,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6日以108年度重訴字第328號裁定(下稱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1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9,144元,扣除已繳之裁判費16萬3,500元後,命聲請人補繳2萬5,644元。聲請人依原裁定繳納,並於108年7月29日就上開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於108年8月29日撤銷原裁定確定。是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既經撤銷,原裁定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失所附麗,聲請人即有溢繳2萬5,644元情事(計算式:18萬9,144元-16萬3,500元=2萬5,644元),是聲請人就其溢繳部分聲請退還,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牧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書記官周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