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清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號聲請人即清算管理人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聲請人就債務人 顏家元 聲請清算事件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貳萬伍仟元。
理由
一、按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管理人就債務人顏家元聲請清算事件,前經本院選為該清算程序之管理人,就債務人所有之不動產經判決分割後變價,再將財產分配予全體清算債權人,爰斟酌本件清算程序之繁雜程度、聲請人閱卷次數、所提出狀紙及陳述之內容等情,酌定其報酬如主文。又聲請人提出曾預先支付繳納之訴訟費用部分,因可列入清算財團優先分配,故本院不另行審酌,併此敘明。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朱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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