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93號上訴人即被告 周慧芳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誣告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8年7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周慧芳(下稱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25日以108年度訴字第193號判決後,並於同年8月2日合法送達至被告指定之送達處所即臺中市○○區○○巷000弄0○0號,被告雖於同年月12日具狀聲明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僅泛稱被告不服判決,得提起上訴等語,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至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書至本院,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
3項之規定,於同年9月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於同年月19日寄存於被告指定之上開送達處所所在地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何安派出所,於同年月29日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然上訴人迄未補提上訴理由書詳述上訴之理由,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憑,是本案上訴即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根據前述說明,被告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鍾貴堯
法官王怡蓁法官施懷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鈺娟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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