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字第1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字第1580號上訴人 蔡綺玲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萬秀冉
蔡文隆 蔡文忠 被上訴人 蔡劉玉珠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淑美 律師
蔡麗雯 律師 王彩又 律師複代理人 許美麗 律師
古旻書 律師被上訴人 蔡豐安
蔡宜佑 蔡萬來 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蔡皓倫
參加人臺灣新竹農田水利會法定代理人 徐元棟 訴訟代理人 林友德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2月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王本源
法官馬傲霜法官林晏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書記官黃麒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