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588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葉乃源 相對人萬人豪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第八行關於「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劉家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