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9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932號原告 楊坤榮
楊竣凱 楊靖怡 楊佳燕 楊淑涴 楊季芸 (原名: 楊富琴 ) 楊榮標 兼上七人訴訟代理人 楊明煌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峻誠 律師被告 楊坤興
王美帝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陳報被告王美帝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段奇琬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書記官劉燕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