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89年度連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89年連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漁業法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連訴字第五號
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現責付於大陸地區人民馬祖處理中心)右列被告因違反漁業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八十九年八月一日下午四時在本院連江刑事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連江刑事庭
法官陳建勛右判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林仁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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