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三四一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古明峯 律師被上訴人丙○○
戊○○己○○丁○○辛○○乙○○兼右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庚○○右當事人間因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尤豐彥~B2法官魏麗娟~B3法官梁玉芬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張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