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重附民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選罷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三О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六八五號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成
法官何菁莪法官周盈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余姿慧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