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聲再字第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聲再字第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再字第三七六號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右列聲請人因毀損案件,對於本院八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五五0二號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八日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再審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房阿生
法官雷元結法官胡泉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國乾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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