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毒抗字第5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毒抗字第五八九號
抗告人甲○○右列抗告人因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不服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裁定(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一0六九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如附件。
二、經查:尿液檢驗所呈現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係因服用大陸製造的「神陽醒腦散」及香港帶回的「威而剛」而受影響及其餘說詞均屬無稽之談,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沈宜生法官陳炳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賴淑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