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易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三0三號
上訴人戊○○
丙○○乙○○甲○○○丁○○右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尚賢 律師右上訴人等與教育部間,因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三千二百零八萬二千零五十六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四十八萬一千二百三十三元,除已繳第二審一千八百九十九元外,其餘四十七萬九千三百三十四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吳欲君
法官藍文祥法官陳博享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鄭靜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