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重上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重上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上字第三五○號
上訴人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崇棠 上訴人華碩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漢森 右當事人間因排除侵害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七庭~B1審判長法官鄭雅萍~B2法官吳謀焰~B3法官黃雅惠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蕭筆花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