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重上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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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重上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上字第三五○號
上訴人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崇棠 上訴人華碩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漢森 右當事人間因排除侵害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七庭~B1審判長法官鄭雅萍~B2法官吳謀焰~B3法官黃雅惠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蕭筆花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