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108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訴字第10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9年度上訴字第108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551號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113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甲○○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書狀未據敘述上訴理由,顯屬欠缺法律上必備之程式,前經本院裁定定期命其補正,卻逾期仍未為補正,此有其於民國99年6月8日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可查,揆之上開規定,其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忠文法官陳欣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姁穗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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