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116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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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訴字第11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9年度上訴字第116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69號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36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依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而所謂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例如:依憑證據法則具體指出所採證據何以不具證據能力,或依憑卷證資料,明確指出所為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理法則);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例如:對不具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法院未依聲請調查亦未說明理由,或援用證據不當,但除去該證據仍應為同一事實之認定),皆難謂係具體理由,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並節制濫行上訴(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理由略謂:被告所犯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而鈞院另案90年度上訴字第1447號判決認定該案被告持有之手槍為2支,且另持有子彈1顆,其涉案情節較本案被告為重,鈞院僅予判處有期徒刑10月,足認原審判決量刑過重,有違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被告僅因一時好奇且欲炫耀而持有改造手槍,並未供犯罪使用,且於警詢、偵查及原審中就其犯行均坦承不諱,一再表達悔悟之意,為此提起上訴,請求對被告從輕量刑,以勵自新等語。
三、經查:㈠被告因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向原審法院具狀提出
上訴狀、上訴理由狀,敘明上訴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條文、立法修正理由及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被告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以判決駁回之。至於上訴理由是否具體,係屬第二審法院審查範圍,則不在命補正之列(參見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62點),合先敘明。
㈡按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茍已
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法定刑度,即不得遽指為違法。被告對原審判決採用證據、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等節均不爭執,而原審判決就認定被告犯罪所憑之證據,已經詳細調查審酌,經核並無違背證據法則及論理法則。就量刑方面,亦已審酌被告之素行、犯罪一切情狀及其犯罪後態度,而量處其刑,經核亦屬妥適,並無過重或過輕之情形。被告援引本院90年度上訴字第1447號判決,指摘原審量刑過重,惟該案犯罪時間係在84年間,論罪法條為86年11月24日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此有該案判決書
1份在卷可稽),該條法定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本案被告係犯現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
4項之罪,法定刑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700萬元以下罰金」,較上開案件之法定刑為重,兩案量刑基準既不相同,自不得相互比賦援引。被告提起上訴,固具備形式上之理由,但並未提出新事證以供調查,亦未依據卷內之訴訟資料,指摘原審判決有何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被告徒憑己意漫指原審判決不當,尚不足以動搖原審判決認定犯罪事實及量刑之基礎,難認係具體理由,其上訴顯然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許冰芬法官陳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高麗淇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