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訴字第7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77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信用卡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玖年柒月拾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行使偽造信用卡等案件,涉犯詐欺取財、行使偽造信用卡、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業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足見被告犯罪嫌疑確屬重大;再被告於原審經通緝後到案,有通緝歸案證明書在卷可佐(原審卷第32頁),足認有逃亡之事實,為確保審判及將來刑罰之執行,自有羈押之必要,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99年4月13日執行羈押,至99年7月12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訊問被告甲○○後,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7月13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王國棟法官黃家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