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89年度雄簡字第326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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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三二六八號
  原   告 乙○○
  被   告 戊○○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元整,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情
形,爰依原告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之被繼承人 周榮寶 生前因積欠原告會款分別於八十八年十一
月二十八日簽發面額為新臺幣(下同)玖萬元本票一張,並以民國八十八年十月
月五日起每隔一個月為發票日,面額各為壹萬元之本票十二張,面額共計二十一
萬元(以下簡稱系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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