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90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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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九О四號
  原   告 甲○○○○賃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被   告 香貝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肆萬壹仟陸佰伍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所簽立發票日為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面額為
新台幣三十四萬一千六百五十元之支票一紙。惟該紙支票經原告於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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