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0年度鳳簡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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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鳳簡聲字第九號
聲請人即
原 告 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相對人即
被 告 戊○○
乙○○
右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貳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
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清償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度鳳簡字第一○
○○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經核屬實,依後附計算書
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